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2129号
黄健群:
本院受理原告梁冠华与被告黄健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黄健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冠华支付货款361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1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23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黄健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主审法官:卓剑锋
联系电话:020-84994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