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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1688号原告张绍军与被告何少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1 09:59:3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1688之一

何少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绍军与被告何少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6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张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绍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月十

 

 

主审法官:卓剑锋

联系电话:020-8499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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