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688号之一
何少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绍军与被告何少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6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张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绍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主审法官:卓剑锋
联系电话:020-84994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