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531号
林桂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紫信与被告林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桂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紫信偿还借款11770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林桂海承担(被告林桂海应将其承担的该受理费径付原告樊紫信)。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经办法官:邓小春 020-39911097
书记员:王祝珠 020-3991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