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异122号
黎诗敏、广州到据商贸商行:
在本院执行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到据商贸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3)粤0115执13956号]中,申请人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追加黎诗敏为(2023)粤0115执1395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广州到据商贸商行欠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经办人:关庆祥 电话:83007121
送达人:陈绮琴 电话:83007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