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艾瑛与被告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维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艾瑛民事上诉状、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艾瑛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91民初1214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被告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瑛赔付保险金74331.12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91民初1214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保险金44,331.12元的内容(不服金额44,331.12元);2.一审及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李书记员 电话: 020-83007250、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