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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893号原告潘飞龙与被告广州市康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0 10:48:55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0115民初3893

广州市康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飞龙与被告广州市康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快递费1914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答辩或举证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4年7月4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日

 

经办人:廖活年  电话: 020-83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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