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2173号
梁桂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梅诉被告梁桂全、谢锦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一梁桂全与被告二谢锦平于2022年4月28日签订的穗存量房合字22040231324号《存量房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将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乐福五街15号房恢复登记至被告梁桂全名下;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主审法官:张大会 送达人:肖艺琪 电话:020-83007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