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91民初5444号
黄志鹏、广州乐百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南诉被告黄志鹏、广州乐百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邵祖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退还未施工工程对应价值款项30000元;2,违约金10000元;3,工期延误6个月租金共18000元;4,代收却未实际缴纳的消防增容费1800元;5,,诉讼费1418元;6,隔墙装修材料违反约定,以次当好损失5000元;7,合同违约、施工中断造成各项沟通、后期补救、交通费用10000元;8,精神损失10000元;9,取证、起诉、材料费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主审法官:张大会 书记员:肖艺琪 电话: 020-83007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