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11526号
常继生、葛维红:
本院受理原告常立诉被告常继生、葛维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5民初11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常继生、葛维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立支付8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常继生、葛维红承担(直接支付给原告文立)。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主审法官:胡秋玲 电话:02083007100
书记员: 钟秀娟 电话:02083007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