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846号
广州贝改佳商贸部、曾祥英: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贝改佳商贸部、曾祥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广州贝改佳商贸部停止销售侵害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第386252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广州贝改佳商贸部删除涉案侵权商品链接;3.判令广州贝改佳商贸部、曾祥英向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包括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贝改佳商贸部、曾祥英共同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5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