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288号
黄星远: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齐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星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黄星远向广州齐鸿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1982元及利息(以11982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8月25日为292.3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黄星远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