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3944、3948、3966、3969、3970、3982、3983、3984、3991、3992、3998、3999、4000、4018、4020、4030、4035、4041、4051、4060、4064、4066、4073、4093、4094、4096、4121、4130、4132、4133号之一
韦步健、李小妹、谢志世、覃炳友、陈文宏、黄英葵、孟文强、包长书、梁志猷、林宝华、焦耕读、刘叶、叶聪、覃星霖、覃万桓、黄阿下、吴传信、梁泽荫、何岗、廖雅莉、成国金、李莹、冯显国、李松航、黄玉泉、李超、钟艳辉、李志、张永红、封利文:
关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银行卡纠纷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本院(2024)粤0115执3944、3948、3966、3969、3970、3982、3983、3984、3991、3992、3998、3999、4000、4018、4020、4030、4035、4041、4051、4060、4064、4066、4073、4093、4094、4096、4121、4130、4132、4133号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决定将被执行人韦步健、李小妹、谢志世、覃炳友、陈文宏、黄英葵、孟文强、包长书、梁志猷、林宝华、焦耕读、刘叶、叶聪、覃星霖、覃万桓、黄阿下、吴传信、梁泽荫、何岗、廖雅莉、成国金、李莹、冯显国、李松航、黄玉泉、李超、钟艳辉、李志、张永红、封利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本院(2024)粤0115执3944、3948、3966、3969、3970、3982、3983、3984、3991、3992、3998、3999、4000、4018、4020、4030、4035、4041、4051、4060、4064、4066、4073、4093、4094、4096、4121、4130、4132、4133号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决定对被执行人韦步健、李小妹、谢志世、覃炳友、陈文宏、黄英葵、孟文强、包长书、梁志猷、林宝华、焦耕读、刘叶、叶聪、覃星霖、覃万桓、黄阿下、吴传信、梁泽荫、何岗、廖雅莉、成国金、李莹、冯显国、李松航、黄玉泉、李超、钟艳辉、李志、张永红、封利文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郑 明
电话:020-83006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