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5160号
陈小聪:
关于黄宇轩HUANGYUXUAN与陈小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91民初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陈小聪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陈小聪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5160号执行通知书。陈小聪应向申请人黄宇轩HUANGYUXUAN支付金额合计1256368元(逾期按执行依据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执行费由陈小聪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送达人:杨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