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133号之二
杨恒:
关于王威与杨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杨恒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恒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133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送达人:郭彤瑶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133号之二
杨恒:
关于王威与杨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杨恒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恒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133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送达人:郭彤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