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23号
广州军诚建材有限公司、陈思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建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军诚建材有限公司、陈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军诚建材有限公司、陈思军向原告广东华建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23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3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1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485%计付);二、驳回原告广东华建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广州军诚建材有限公司、陈思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经办人:廖活年 电话: 020-83007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