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954号
被告马华志、黄朝锋、兰美菊、田春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佳尚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华志、黄朝锋、兰美菊、田春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4)粤0115民初395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马华志向广州市佳尚电子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2.5万元。2.请求判令黄朝锋向广州市佳尚电子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2.5万元。3.请求判令兰美菊向广州市佳尚电子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2.5万元。4.请求判令田春文向广州市佳尚电子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2.5万元。5.请求判令马华志、黄朝锋、兰美菊、田春文对前述第1、2、3、4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马华志、黄朝锋、兰美菊、田春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王琼珊法官、戴晓雪助理 联系电话:020-83007000
收件地址、庭室: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