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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954号原告广州市佳尚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华志、黄朝锋、兰美菊、田春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8 16:53:41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954

 

被告马华志、黄朝锋、兰美菊、田春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佳尚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华志、黄朝锋、兰美菊、田春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4)粤0115民初3954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马华志向广州市佳尚电子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2.5万元。2.请求判令黄朝锋向广州市佳尚电子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2.5万元。3.请求判令兰美菊向广州市佳尚电子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2.5万元。4.请求判令田春文向广州市佳尚电子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2.5万元。5.请求判令马华志、黄朝锋、兰美菊、田春文对前述第1、2、3、4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马华志、黄朝锋、兰美菊、田春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4上午915分在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 

 

系人:王珊法官、戴雪助理    电话020-83007000

收件地址、庭室: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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