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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1323号原告黎紫敬与被告林朝贵、广州众大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08 16:38:0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1323号

广州众大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黎紫敬与被告林朝贵、广州众大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众大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紫敬支付53873元;二、被告广州众大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紫敬支付19840元;三、被告广州众大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紫敬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53873元为本金,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3.45%计付);四、驳回原告黎紫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06元,由原告黎紫敬承担3290元、被告广州众大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51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八日

 

 

经办人:廖活年  电话: 020-83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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