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橙时代(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深圳市高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轻橙时代(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轻橙时代(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79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9379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从2023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元,由被告轻橙时代(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958元,由被告轻橙时代(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李书记员 电话: 020-83007250、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