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猎人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黄小敏、广东沅晟服饰有限公司诉广州猎人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91民初3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小敏、广东沅晟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12元,退回原告黄小敏、广东沅晟服饰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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