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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3888号周杰明诉刘美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8 16:09:34  稿件来源: 作者:

刘美花:

本院受理周杰明诉刘美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5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美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杰明退还舞蹈培训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美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八

  

 

联系人:李书记员  电话: 020-8300725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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