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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6482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黄凤连、陈敬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08 15:54:05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6482号

黄凤连:

本院受理(2023)粤0115民初6482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黄凤连、陈敬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凤连、陈敬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4761.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应以两被告欠付的物业管理费14.14元为本金、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应以两被告每月欠付的物业管理费73.04元为本金、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应以两被告每月欠付的物业管理费170.43元为本金,分别从当月11日起计至两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黄凤连、陈敬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郑伟军(法官)联系电话:020-84684571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128号创享湾(原水岸广场)2栋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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