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91民初1571、1573-1575、1577、1580、1582-1585、1588号
夏林艳、杨杰、吴洋、贺雨晴、荣洽、高祥、余翠萍、张春生、张远武、王鹏、苗雄鑫:
本院受理(2024)粤0191民初1571、1573-1575、1577、1580、1582-1585、1588号原告广州有悠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林艳、杨杰、吴洋、贺雨晴、高静嵩、荣洽、高祥、余翠萍、张春生、张远武、王鹏、苗雄鑫租赁合同纠纷11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到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邓志东(法官) 联系电话:020-8468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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