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11182号
林浩昌: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云生与被告林浩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5民初11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浩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云生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1月1日利息为67273.33元,从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4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二、驳回原告曾云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0元,由原告曾云生负担236元,被告林浩昌负担77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黄雪珠、钟晓丽 020-399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