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642号之一
黄照明:
本院受理黄淑仪与黄照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淑仪与被告黄照明离婚;二、离婚后,两婚生女儿黄钰珊、黄乐童由原告黄淑仪携带抚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蔡颖欣书记员
电话:020-3991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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