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8744号
南宁市武鸣区楷瑞木材加工厂、杨斌、陈文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恒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武鸣区楷瑞木材加工厂、杨斌、陈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15民初8744号民事裁定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宁市武鸣区楷瑞木材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恒进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税费共计173332.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阶段应付未付款项为本金,自本判决附表二所列起始时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二);二、被告南宁市武鸣区楷瑞木材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恒进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000元;三、在对被告南宁市武鸣区楷瑞木材加工厂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被告陈文兴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恒进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2元、保全费1644元,均由被告南宁市武鸣区楷瑞木材加工厂、陈文兴负担(上述受理费、保全费均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联系人:宋书记员 电话:020-83007087
附表二
本金 | 利率 | 起息日 | 结息日 |
509523.29元 | 月利率1%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5月6日 |
303332.82元 | 2022年5月7日 | 2022年7月19日 | |
223332.82元 | 2022年7月20日 | 2022年7月26日 | |
173332.82元 | 2022年7月27日 | 实际清偿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