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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272号原告杨雪云、黎春姣、肖佳、肖俊诉被告杨云友、南城县亚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汪恒庆、峡江县鑫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7 19:19:57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272号

南城县亚欣物流有限公司、峡江县鑫诚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雪云、黎春姣、肖佳、肖俊诉被告杨云友、南城县亚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汪恒庆、峡江县鑫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272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原告具体诉讼请求为:1.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469069.65元(死亡赔偿金1097080元,丧葬费759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517.5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误工损失12000元,住宿费3033元,交通费5000元,合计1323565.5元,由于本案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按上述总金额扣减粤T51068号车交强险赔偿金额180000元、赣FB2761号车交强险赔偿金额180000元后,由赣FB2761号车的责任方按责任比例30%承担商业险赔偿金额289069.65元,因赣FB2761号车交强险赔偿金额180000元未赔付,故请求五被告赔付赣FB2761号车交强险赔偿金额180000元给原告,合计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469069.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徐飞勇审判员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吴静璇、莫小惠担任。

本案定于2024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东涌法庭第三审判庭(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8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7日

 

联系人:徐飞勇法官

联系电话:020-39911805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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