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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307号原告广州海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吉春、马荣、王吉喜、徐亭亭、马季、程娟、王庆友、张多梅、王二龙、张宝、盛丹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7 17:57:44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3307

王吉春、马荣、王吉喜、徐亭亭、马季、程娟、王庆友、张多梅、王二龙、张宝、盛丹: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海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王吉春、马荣、王吉喜、徐亭亭、马季、程娟、王庆友、张多梅、王二龙、张宝、盛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王吉春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余额824340.77元;2.被告王吉春向原告支付利息38167.24元(暂计至2023927日,以后利息以824340.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被告马荣、王吉喜、徐亭亭、马季、程娟、王庆友、张多梅、王二龙、张宝、盛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全部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6月2614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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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廖活年、成涵真  电话: 020-83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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