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307号
王吉春、马荣、王吉喜、徐亭亭、马季、程娟、王庆友、张多梅、王二龙、张宝、盛丹: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海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吉春、马荣、王吉喜、徐亭亭、马季、程娟、王庆友、张多梅、王二龙、张宝、盛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王吉春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余额824340.77元;2.被告王吉春向原告支付利息38167.24元(暂计至2023年9月27日,以后利息以824340.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被告马荣、王吉喜、徐亭亭、马季、程娟、王庆友、张多梅、王二龙、张宝、盛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全部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6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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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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