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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1207号原告广东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胜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7 16:51:58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1207

深圳市德胜鑫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利尔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胜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保)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80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87004.5元,详见违约金计算表;自2023年8月31日起,以408060元为基数,每天按0.1%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暂合计495064.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693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胡法官温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883007035、83007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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