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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7584号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奥森建材有限公司、彭云、河源市金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海市亿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7 16:26:07  稿件来源: 作者: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5民初7584

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奥森建材有限公司、彭云、河源市金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海市亿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本院受理的(2023)粤0115民初7584号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奥森建材有限公司、彭云、河源市金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海市亿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将本案的第一项诉请变更为: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916848.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333556.56元,合计8250405.3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LPR四倍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10日为1333556.56元;违约金计算:1.以680863.5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6日(6-7月供货,合同约定是发货之日起的第四个月的5号前支付货款)起按照LPR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该笔货款金额为1330863.6元,已经还款65万元,已扣除;2.以63946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起按照LPR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以68935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按照LPR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以130649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按照LPR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5.以996292.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6日起按照LPR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6.以1241291.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6日起按照LPR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7.以1363087.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6日起按照LPR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6月12日9点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承办人:佘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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