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
(2024)粤0115执3941、3942、3943、3945、3949、3950、3952、3953、3954、3957、3960、3961、3962、3963、3964、3965、3972、3974、3975、3977、3978、3980、3985、3986、3987、3993、3995、3997、4001、4002号之一
王家丽、黄官连、刘成维、杨马君、黄振东、官盛、胡益梅、杨福、施朋、苏锦明、广家维、王贤振、陈斌、刘丹婷、王锦明、林宝鹏、陈建芬、罗人可、王伟鹏、刘志辉、吴意明、丁天淑、仇霞、谢东升、黄少敏、梁淼、杨顺明、黄文清、钟小飞、付广兰: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你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3902285224(工作日9:00—18:00)
联系地址: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
邮 编:511458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郑 明
电话:020-83006996
↓下一篇:(2023)粤0115民初7584号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奥森建材有限公司、彭云、河源市金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海市亿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