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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7 16:13:2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

 2024)粤0115执3959、4006、4010、4011、4022、4024、4025、4036、4038、4039、4040、4042、4049、4053、4054、4055、4056、4059、4061、4065、4068、4074、4076、4077、4078、4079、4081、4085、4086、4087、4088号之一

胡正荣、吴兴前、韦神木、吴飞、何大林、莫静丽、杨明、唐茂丽、覃仕票、郑德南、吕林、刘美荣、谢燕庭、李斌、吴宗宝、杨燕妃、蓝润莲、成波、谭有银、魏佳佳、刘应国、汪天跃、李旭、陈平波、叶龙茂、黎翠连、蓝杰祥、马菊艺、叶可流、覃品霖、谭清利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你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3902285224(工作日9:00—18:00)

联系地址: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          

 编:511458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郑      

电话:020-8300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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