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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308号原告广州海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岳荣、杨丽云、江政华、刘丰华、傅维松、刘建君、邓文化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07 13:27:32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3308号

严岳荣、杨丽云、江政华、刘丰华、傅维松、刘建君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海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岳荣、杨丽云、江政华、刘丰华、傅维松、刘建君、邓文化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严岳荣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余额1515883.9元;2.判令被告严岳荣向原告支付利息51219.28元(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以后利息以1515883.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杨丽云、江政华、刘丰华、傅维松、刘建君、邓文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全部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答辩或举证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4年6月26日下午15时在本院审判庭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七日


经办人:廖活年  电话: 020-83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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