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91民初12173号
广州奥丽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纪钊亮、纪占波、张泽康、宁贝贝: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奥丽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纪钊亮、石家庄荣德日化有限公司、纪占波、张泽康、宁贝贝、太原市迎泽区天隆洗化经销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91民初12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奥丽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荣德日化有限公司、张泽康、宁贝贝、太原市迎泽区天隆洗化经销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第342820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广州奥丽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荣德日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0元;三、被告张泽康、宁贝贝、太原市迎泽区天隆洗化经销部应分别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赔偿金额中的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纪钊亮对被告广州奥丽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纪占波对被告石家庄荣德日化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负担5903元,被告广州奥丽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荣德日化有限公司、纪钊亮、纪占波负担2147元(被告张泽康、宁贝贝、太原市迎泽区天隆洗化经销部在前述8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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