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审判公开>>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正文

(2024)粤0115民初1号原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宝乐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07 11:03:31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

广东宝乐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宝乐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广东宝乐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742473.94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4742473.94元为本金,自202310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承建的宝乐机器人总部及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在14742473.9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993.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宝乐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经办法官:张大会   电话:020-83007092

书  记  员:肖艺琪    电话:020-8300709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