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92号
广州市金乔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金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森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州市金乔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金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43.5元,由原告广州市金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经办法官:张大会 电话:020-83007092
书 记 员:肖艺琪 电话:020-83007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