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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2936号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嘉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07 10:38:41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2936号之一

黄嘉其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嘉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2936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嘉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归还《贷款合同》(编号:201210071005400112)项下的借款本金3398.89元和利息(截止至2023年11月15日为171.63元)、逾期违约金(截止至2023年11月15日为2111.20元;自2023年11月16日起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嘉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归还《贷款合同》(编号:201212001744507512)项下的借款本金5048.85元和利息(截止至2023年11月15日为306.93元)、逾期违约金(截止至2023年11月15日为3146.48元;自2023年11月16日起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78元,由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黄嘉其负担168.7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主审法官:黄志伟     电话:020-84525838

送达人:麦桂仪       电话:020-8452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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