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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1619号原告广州广缆义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一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07 10:03:1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1619号之一

佛山市一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广缆义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一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619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广缆义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一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2023年9月7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一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广缆义明电气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12300元和支付利息(以未退预付款为基数,从2023年9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13元,由被告佛山市一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主审法官:黄志伟     电话:020-84525838

送达人:麦桂仪       电话:020-8452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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