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389号
广东国府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冼辛霖与被告程正宝、广东国府文化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项目合作协议书;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应付分红共计31138.4元; 3、请求判令被告以31138.4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当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9000元; 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南沙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路段)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六日
联系人:黄雪珠、钟晓丽 020-399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