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3922号
陈蕴苑:
关于执行陈蕴苑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39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2024)粤0115执3922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经办人:陈奕衡 电话:83007140
送达人:杨超 电话:8300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