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民初8341号
吴静:
本院已受理原告僧冰叶诉被告吴静、第三人王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一、第三人王宁赠与被告吴静13956.84元的行为无效;二、被告吴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僧冰叶返还6978.42元以及支付利息(以6978.4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僧冰叶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4元,由被告吴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赵岚、熊豪
电话: 84683678 8468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