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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15民初4093号原告彭康耀诉被告许一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30 14:09:11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15民初4093号

许一泉:

   本院受理原告彭康耀与被告许一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70439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3543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2923日起计算至2023115日,10980.61元;9543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3116日起计算至2023731日,为7580.51元,从202381日起计算至2023124日,为3417.86元,以上利息合计21978.98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621上午10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南沙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段),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

 

 

联系人:赵岚、熊豪

电话:020-84683678020-8468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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