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15民初4093号
许一泉:
本院受理原告彭康耀与被告许一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70439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3543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2年9月23日起计算至2023生1月15日,为10980.61元;以9543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3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为7580.51元,从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12月4日,为3417.86元,以上利息合计21978.98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上午10时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南沙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段),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赵岚、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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