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异106号
曾凡伦、湛江市伦铭宏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张重德与湛江市伦铭宏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115执20388号]过程中,申请人张重德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追加曾凡伦为(2023)粤0115执20388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湛江市伦铭宏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张重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经办人:关庆祥 电话:83007121
送达人:陈绮琴 电话:83007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