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1533号
广州水木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敬仕龙与被告广州水木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60617元及利息暂计1698.35元(以260617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8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日〕,前述两项暂合计262315.35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15时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南沙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段),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赵岚、熊豪
电话:020-84683678、020-8468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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