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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91民初5360号原告何玲健与被告广州上岸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0:32:08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91民初5360

广州上岸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玲健与被告广州上岸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食堂承包合同书》于2023年10月9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保证金10000为本金,自2023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9日为2.4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93588元(详见附件各项损失费用明细清单);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答辩或举证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4620上午915本院审判庭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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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

 

经办人廖活年  电话: 020-83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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