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878号之一
梁锡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杰诉被告梁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锡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小杰归还借款本金102028.12元和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2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梁锡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小杰归还借款本金86865元和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2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小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7元、(2023)粤0115财保693号诉前财产保全费1806元,由被告梁锡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主审法官:黄志伟 电话:020-84525838
送达人:麦桂仪 电话:020-8452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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