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2006号
梁飞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东涌法庭第三审判庭(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29日
联系人:徐飞勇法官,吴静璇、莫小惠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39911805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8号(东涌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