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2004号
江双华、曹美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秀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付的律师费265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东涌法庭第三审判庭(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29日
联系人:徐飞勇法官,吴静璇、莫小惠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39911805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8号(东涌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