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043号
王风姣: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儿子王启航、王启程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两子每月抚养费,以两子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至年满18周岁之日止,于每月15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涌法庭第三审判庭(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29日
联系人:徐飞勇法官,吴静璇、莫小惠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39911805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8号(东涌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