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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91民初391号永立通(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冠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裕杰买卖合同纠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9 17:58:56  稿件来源: 作者:

佛山市冠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裕杰:

本院受理永立通(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冠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裕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冠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立通(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5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3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从2021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裕杰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永立通(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13元,由原告永立通(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96.64元,由被告佛山市冠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裕杰共同负担63.49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

 

 

 

联系人:李书记员  电话: 020-8300725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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