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272号
蔡文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嘉欣与被告蔡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文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嘉欣偿还借款6000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蔡文龙承担(被告蔡文龙应将其承担的该受理费径付原告梁嘉欣)。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经办法官:邓小春 020-39911097
书记员:王祝珠 020-399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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